海報新聞記者 叢萍 報道
3月31日,《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自2000年制定、2012年首次修訂后,時隔14年再次迎來更新。新修訂的《辦法》共7章 56條,重點對村財會人員任用、選舉投票規范及村委會成員當選規則等內容進行了完善。
《辦法》明確了村民委員會性質、定位及相關工作原則,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組成和職責,針對群眾反映的村會計任用不夠規范問題,《辦法》規范了村民委員會任用、解聘村財會人員工作程序,明確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財會人員,但村民委員會主任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
在選舉工作方面,《辦法》設專章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選舉工作各項流程,針對近年來選舉實踐中出現的制度薄弱環節,如委托投票、村委會成員當選票計算等難點,《辦法》總結并借鑒了各地基層民主實踐經驗,明確了委托投票規范以及村委會成員當選規則。
在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小組會議制度方面,《辦法》總結吸收基層經驗,明確了協商內容,完善了決策程序。一是明確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組成、召集和召開頻次以及村民小組組長的產生、村民小組會議的召集召開。二是明確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村莊規劃、村集體經濟所得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以及本村重點幫扶人員等事項,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三是進一步暢通群眾訴求表達渠道。
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方面,《辦法》規定了以下制度:一是村務公開制度,對不及時公開的明確處理方式和責任追究。二是明確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組成、回避、資格終止和補選,村務監督委員會發現有侵害群眾利益等違紀違法行為應當向有關部門反映。三是規范民主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相關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評議。四是規范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明確審計的組織以及審計結果公布等事項。
在村民委員會工作保障方面,《辦法》明確村民委員會日常運轉經費、成員基本報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村級綜合服務設施用電、用暖、用水、用氣價格執行居民價格。《辦法》還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長效機制和農村人才培訓和保障機制。